🗂️ 慣老闆常用手法手冊
HRM-2026-LPH-18
機密
分類
📜 合約與法規規避
機密等級
限管理階層
編製
法務顧問室
修訂日期
2026.05.23
DOC · 18 / LPH

🩺試用期「無痛解雇」術——附終止權勞動契約 + 評估表 = 一毛預告工資都不用付

試用期是「附終止權之勞動契約」——雇主裁量權比第 11 條寬廣得多。一張主管主觀勾選的不合格評估表就能優雅退場。

§ 01情境
試用期內想請不適任的員工走人,需要給他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單嗎?
§ 02法務建議FOR INTERNAL USE

完全不需要——但「程序文件」一定要做足。

【法律基礎】

雖然《勞基法》條文沒明寫「試用期」三個字,但最高法院與勞動部見解一致

試用期在法律上屬於「附終止權之勞動契約」。

雇主在試用期間享有比一般勞動契約更寬廣的解雇裁量權。

實務上認定,只要在試用期間發現勞工的「工作能力、品行、團隊協調性」不符合預期,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——不需要受到《勞基法》第 11 條那種極其嚴格的「解雇最後手段性」限制


【法務合規三步驟】

1. 翻開勞動契約確認

確保入職時合約裡有明確寫出:

「本契約自到職日起,前三個月為試用期間……」

——有這行字,就是公司的護身符

2. 主管留下評估紀錄(核心關鍵)

讓人資或直屬主管準備一張《試用期同仁考核評估表》,勾選:

  • ❌ 技術能力未達標
  • ❌ 專案產出效率不佳
  • ❌ 溝通合作性不足

不需要非常詳細的證據——只要有主管的「主觀評估不合格紀錄」即可。

3. 通知終止

試用期最後一天前,由 HR 發出正式通知:

「因同仁試用期間之各項考核未達本公司預期標準,特此終止勞動契約關係。」

因為是試用不合格一毛錢預告期工資都不用給,優雅退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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