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RM-2026-LPH-18REV.2026.05|CONFIDENTIAL
機密
- 分類
- 📜 合約與法規規避
- 機密等級
- 限管理階層
- 編製
- 法務顧問室
- 修訂日期
- 2026.05.23
DOC · 18 / LPH
🩺試用期「無痛解雇」術——附終止權勞動契約 + 評估表 = 一毛預告工資都不用付
試用期是「附終止權之勞動契約」——雇主裁量權比第 11 條寬廣得多。一張主管主觀勾選的不合格評估表就能優雅退場。
§ 01情境
試用期內想請不適任的員工走人,需要給他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單嗎?
§ 02法務建議FOR INTERNAL USE
完全不需要——但「程序文件」一定要做足。
【法律基礎】
雖然《勞基法》條文沒明寫「試用期」三個字,但最高法院與勞動部見解一致:
試用期在法律上屬於「附終止權之勞動契約」。
雇主在試用期間享有比一般勞動契約更寬廣的解雇裁量權。
實務上認定,只要在試用期間發現勞工的「工作能力、品行、團隊協調性」不符合預期,就可以隨時終止契約——不需要受到《勞基法》第 11 條那種極其嚴格的「解雇最後手段性」限制。
【法務合規三步驟】
1. 翻開勞動契約確認
確保入職時合約裡有明確寫出:
「本契約自到職日起,前三個月為試用期間……」
——有這行字,就是公司的護身符。
2. 主管留下評估紀錄(核心關鍵)
讓人資或直屬主管準備一張《試用期同仁考核評估表》,勾選:
- ❌ 技術能力未達標
- ❌ 專案產出效率不佳
- ❌ 溝通合作性不足
不需要非常詳細的證據——只要有主管的「主觀評估不合格紀錄」即可。
3. 通知終止
試用期最後一天前,由 HR 發出正式通知:
「因同仁試用期間之各項考核未達本公司預期標準,特此終止勞動契約關係。」
因為是試用不合格,一毛錢預告期工資都不用給,優雅退場。
— END OF DOCUM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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