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RM-2026-LPH-21REV.2026.05|CONFIDENTIAL
機密
- 分類
- 📜 合約與法規規避
- 機密等級
- 限管理階層
- 編製
- 法務顧問室
- 修訂日期
- 2026.05.23
DOC · 21 / LPH
⌛「兩段式試用期展延」契約條款——預先合意把任意解雇期拉長到 6 個月
試用期三個月不是死數字——入職當天簽下「雙方書面合意得展延至 6 個月」,黃金任意解雇期翻倍延長。
§ 01情境
想合法把試用期從 3 個月拉長到 6 個月,又不被告片面變更勞動條件,要怎麼下合約?
§ 02法務建議FOR INTERNAL USE
絕對不要口頭跟員工說:「我覺得你還要再加油,試用期多加一個月喔。」
那會留下片面變更勞動條件的違法把柄。
正解是——在新進員工入職簽約的當天,就在合約裡埋下這顆「合規定時炸彈」。
【勞動契約標準防禦字眼(新版範本優化)】
「本契約自同仁到職日起,前三個月為試用期間。
資方應於試用期滿前進行核心職能評估。若資方認有進一步考察其技術適應力、專案完整度或管理協作性之必要,經雙方書面合意,得彈性展延試用期間,惟總累計試用期間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。
同仁於展延試用期間內,其勞動條件與權限核決一律比照試用期辦理。」
【法律效果】
只要新人在入職當天簽了字,這就叫「預先程序同意」。
台灣勞動部與法院實務早就認可——只要:
- 雙方在契約中預先約定
- 延長期間具備合理性(職能考核未完、專案時程需求)
試用期要延長完全合法。
到了第三個月,公司想再捏在手裡觀察一下——這套機制就能合法啟動,勞檢來查也是完全依約辦理。
黃金任意解雇期——從 3 個月翻倍延長到 6 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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