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RM-2026-CRS-12REV.2026.05|CONFIDENTIAL
機密
- 分類
- 🧯 危機與名譽防禦
- 機密等級
- 限管理階層
- 編製
- 法務顧問室
- 修訂日期
- 2026.05.23
DOC · 12 / CRS
🤫辦公區「錄音管制」工作規則——他偷錄就違反資安工作規則,免付資遣費合法開除
刑法 315-1 對「對話當事人錄音」管不到——改在工作規則寫「未授權錄音違反保密義務」,他敢拿出來公司直接依勞基法 12 條開除。
§ 01情境
員工在 1-on-1 小房間偷偷錄音怎麼辦?刑法妨害秘密罪會不會自動保護公司?
§ 02法務建議FOR INTERNAL USE
先建立正確的法律防禦心理——千萬不要以為刑法會自動幫公司。
【法律殘酷現實】
《刑法》第 315-1 條(妨害秘密罪)規定:只有「無故」錄下「他人不公開」之對話才算犯罪。
但——
如果員工自己是「對話當事人其中一方」,他錄下自己跟主管的對話,在法院實務上通常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。
這個盲點不能靠刑法堵。
【法務防禦正解——改在工作規則寫死】
不能用刑法堵——那就用工作規則堵。
在公司工作規則中加入這條資安鐵律:
「為維護公司核心營業秘密、保護同仁個人隱私及遵守個資法合規,非經對話雙方之書面明文同意,全體同仁嚴禁於公司辦公區域、會議室及考核小房間內進行任何形式之錄音、錄影或截圖。
違反本規範者,其私自產出之影音資料一律視為『非法取得之無效勞務憑證』,公司不予承認其管理效力;
且此行為屬於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,公司得依法不經預告直接解除勞動契約(勞基法第 12 條),並追究其民刑事法律責任。」
【法律效果——他敢錄就敢開除】
有了這條規定,他只要敢拿出錄音來跟公司談條件——
您一轉身就能:
- 直接以「嚴重違反工作規則與保密安全」為由
- 依勞基法第 12 條直接開除他
- 一毛資遣費都不用付
他舉證的同時,就是公司開除他的合法事由。完美的閉環。
【但他不能拿出去亂說】
他自己錄音留著當勞檢證據是一回事,但只要他散佈到網路(Dcard、Threads)、爆料給媒體、或提供給無權知悉的第三方——
這就直接踩到:
- 《刑法》加重誹謗罪
- 洩漏業務秘密罪
- 違反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
——的刑事紅線。公司也有反制大砲可以發射(詳見系列四下一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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