🗂️ 慣老闆常用手法手冊
HRM-2026-LPH-08
機密
分類
📜 合約與法規規避
機密等級
限管理階層
編製
法務顧問室
修訂日期
2026.05.23
DOC · 08 / LPH

🌏「動態機動調整」——把刺頭合法流放到南部、逼他自願離職

通勤遠勞基法本來公司要補貼?合約寫「同意動態機動調整」直接破解;不去 = 不服從調度 = 合法解雇。

§ 01情境
想合法把刺頭員工流放到外地逼他自願離職,工作地點條款怎麼寫?
§ 02法務建議FOR INTERNAL USE

【關鍵模糊字眼】

本職務之工作地點原則上為台北,但需配合公司業務進行『動態機動調整』

【傳統寫法(大忌)】

「工作地點:新北市板橋區。」

以後要把他調到台北萬華、甚至台南新營,他只要搬出通勤時間變長,公司就得付補貼或算違法調動

【黑心法務優化版】

「工作地點原則上為台北指定辦公室,惟勞方同意本職務具備高度機動性願無條件配合資方因業務開拓、專案指派所需之『動態出差、駐點或辦公地點機動調整』。」

【對公司的「好處」(法律防禦)】

台灣《勞基法》有著名的「調動五原則」,其中一條是「通勤距離過遠公司要給予協助」。

只要合約加上「勞方同意本職務具備高度機動性」,在法律解釋上,他就屬於「預先同意特殊工作形態」的勞工(類似外派人員)。

當您看某個刺頭不爽、想逼他走、又不想付資遣費時——合法把他從台北調去南部「駐點支援」,他如果不去,那就是不服從調度,公司直接合法解雇,一毛錢都不用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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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顧問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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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 See Also同類卷宗SAME SECTIO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