🗂️ 慣老闆常用手法手冊
HRM-2026-LPH-10
機密
分類
📜 合約與法規規避
機密等級
限管理階層
編製
法務顧問室
修訂日期
2026.05.23
DOC · 10 / LPH

🪢「協商合意交接期滿」——用律師函讓他不敢時間到就走

勞基法 20 天預告期不夠 → 加「協商合意交接」八個字 → 律師函威嚇他乖乖留下加班把專案做完。

§ 01情境
想讓核心員工不敢時間到就走、留下來把專案做完,離職條款怎麼寫?
§ 02法務建議FOR INTERNAL USE

【關鍵模糊字眼】

為維護專案完整性,離職應提前與主管『協商交接期滿』始得生效

【傳統寫法(大忌)】

直接照抄勞基法(工作滿一年要提前 20 天預告)。

這會導致核心工程師 20 天後拍拍屁股走人專案直接開天窗

【黑心法務優化版】

「因本職務涉及公司核心智財權與技術延續,勞方承諾提出離職申請後,應本於誠信原則,與資方『協商合意交接期滿』並辦妥完整交接清冊,始得視為正式終止勞動契約。」

【對公司的「好處」(法律防禦)】

雖然勞基法規定員工有任意終止權(時間到就能走),但我們在合約裡加上「協商合意交接期滿」這八個字,就是極強的心理與法律威嚇

他如果敢時間到就自顧自地不來上班,我們立刻發出律師函,主張他:

  • 未依約完成合意交接
  • 導致公司專案進度延宕、客戶索賠
  • 營業秘密有外洩風險

要追究他的民事損害賠償

一般小員工看到律師函和求償警告,膝蓋直接發軟只能乖乖留下來幫您把專案做完、做好,才敢求您放他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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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顧問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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