🗂️ 慣老闆常用手法手冊
HRM-2026-LPH-04
機密
分類
📜 合約與法規規避
機密等級
限管理階層
編製
法務顧問室
修訂日期
2026.05.23
DOC · 04 / LPH

✂️「片面任意終止權」——一封 Email 換掉合作夥伴、不用付一毛賠償

標準合約寫「雙方需 30 天前通知」;改成「甲方得隨時書面通知終止」,再加保密條款終身有效,封死他的嘴。

§ 01情境
萬一跟別家公司合作到一半,我發現有更便宜的管道,想中途換人,怎麼不付違約金退場?
§ 02法務建議FOR INTERNAL USE

這叫「片面任意終止權」。多數對等合約會寫「雙方若欲終止,需於 30 日前通知,否則應賠償損失」——這太被動了,我們要寫成單向的任意門

【法務改造條款】

甲方得因應營運政策或策略調整,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,且毋庸負擔任何損害賠償或違約責任。

合約終止後,乙方應立刻停止一切工作,並按甲方指示交接已完成之成果,甲方僅依比例結算已通過驗收之款項。」

【套路拆解】

這意味著:

  • 您高興明天換人,今天發一封 Email,合約就直接作廢
  • 對方的「保密條款」通常在合約終止後依然有效(一般會寫離職後/終止後三年或終身
  • 他雖然被您一腳踢開,但他這輩子都不能對外透露曾幫您做過這個專案,直接封死他的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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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顧問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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§ See Also同類卷宗SAME SECTION